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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修正 【2015-06-18】

財政部表示,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自今年5 月申報3 到4 月期營業稅,應將從事代理業
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,所收取的代理費、佣金及手續費等收入,分別就其銷
售額及稅額,填入營業人銷售額、稅額申報書(403、404)第56 欄及第57 欄(其他專屬本業收入,
不含銀行業、保險業經營銀行、保險本業收入),將適用2%營業稅稅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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